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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区8人涉黑涉恶案件今日宣判
作者:莫春华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16:52 文章出处:













    5月22日上午,我院对邓江林等8名被告人涉及多项罪名的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江林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我院于2018年3月15日至3月16日对该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6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如品等人以被害人彭某某的出租车车牌套用了他们的车牌为由挟持彭某某,殴打并用折叠刀威胁其交出钱财。抢劫过程中,邓如品等人转走彭某某手机微信里的100元,彭某某大腿被捅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0月13日5时许,被告人邓如章以被害人尹某某开车撞到其为由,与被害人尹某某、卓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邓江林等人过来帮忙,挟持二被害人并实施殴打,逼迫被害人赔偿“损失”,在被害人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给被告人后,被告人等人逃离现场;2017年3月2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邓如章等四人以被害人黄某某曾出售假毒品为由,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并索要得赔偿款10000元,同时被告人等人还从黄某某身上的钱包里搜走3500元现金。二、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江林等人在吃宵夜时,见到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李某后,欲行报复。李某驾车逃离时遭被告人围堵并开枪射击驾驶室,造成李某左前臂中枪,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车辆损坏价值1200元;2016年4月22日18时许,因被害人刘某某没有及时支付工钱给被告人邓江林的亲戚,邓江林便纠集人员携带砍刀讨要说法,刘某某在与邓江林发生口角后被其打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三、寻衅滋事罪。2016年7月1日凌晨3时许,黄凯清在吃宵夜时被几个男子殴打受伤,在送医途中,黄凯清发现站在路边的被害人冯某某、黄某某等人疑似殴打其的人,邓江林等被告人遂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并持刀捅伤二被害人。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6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邓江林等人以被害人黄某某曾打断李佳旗的牙齿为由,持刀、枪向黄某某讨要说法。期间追打在场的被害人黄某某和黄某,并砸坏黄某某的一辆轿车,经鉴定,轿车损失价值2100元。四、敲诈勒索罪。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如章以被害人黄某某说话得罪他为由,纠集被告人邓江林等人找黄某某算账,期间,被告人黄建刚掏出邓如章给的枪支疑似物威胁黄某某,胁迫黄某某赔偿3000元“损失”,得款后,邓如章负责分赃。五、非法持有枪支及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2016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建刚将一支装有六颗枪弹的自制转轮式手枪放在上衣口袋内,到网吧上网,被告人黄凯清找到黄建刚将该枪拿走,当黄凯清持枪出到网吧门口的人行道时即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江林、邓如章、邓如品、李宏生、黄建刚、黄炳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邓江林、邓如品、黄建刚、黄凯清、李佳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邓江林、邓如章、邓如品、黄建刚、黄凯清出于逞强斗胜的不良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江林、邓如章、黄建刚、李佳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邓江林、邓如品、黄凯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建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江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如章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如品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宏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建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炳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凯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佳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黄某某等人损失16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等人2.2万余元。

    该起涉黑涉恶案件中的8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无事生非、倚强凌弱、打架斗殴、危害一方,严重破坏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审理和宣判给当地黑恶势力给予了沉重的一击。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迅速行动,充分利用刑事审判权,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类犯罪活动,坚持“打准打实”,准确定罪量刑,力争通过依法打击,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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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攀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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